(2012)保行终字第44号(2)
被上诉人马XX辩称,同意被上诉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晚上7时左右,马XX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去上班的途中,经过满城县李铁庄村附近时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伤,造成左侧肘关节脱位伴尺骨冠状突骨折,左侧
髋臼骨折伴骨头脱位。经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XX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1年6月16日马XX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8月23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55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马XX属于因工受伤。XX有限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2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保政行复决[2011]30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2012年2月15日XX有限公司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马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调查了解,认为马XX在去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55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马XX属于因工受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XX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兰平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解建国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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