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27号 (3)
6、[等工待工](2008)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3号案原审审理中,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中指出,关于等工待工损失,从分析金厦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可以发现确有等工待工的情况存在,但因计算索赔的依据不明确,该单位无法确定此部分数额。
7、[工程配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部分施工项目由正文公司直接发包案外人,根据施工惯例,金厦公司可能对案外人的施工提供机械设备、道路、水电等方面的配合,双方约定可以计取配合费的项目,审价部门已经按照约定予以计取。
8、[工程质量]系争4、12号楼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中,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意见为合格,并由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加盖项目监理专用章。4、12号楼主体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以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记载,就4号楼主体工程、12号楼主体工程(1-10层),施工单位金厦公司自评等级优良,监理单位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核定等级合格。就12号楼主体工程(11层-屋顶)施工单位金厦公司自评等级合格,监理单位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核定等级亦为合格。上述《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由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杨浦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加盖项目监理专用章。
9、[工程质量]系争1、2、4、6、8、12-17号共11栋楼单位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验收备案表》),均载明了勘察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上海市城乡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建设单位正文公司、施工单位金厦公司的竣工验收意见。其中4、6、12号楼的竣工验收意见栏中,上述单位关于质量等级的一致意见为合格,其余1、2、8、13-17号楼的质量等级则为优良。《验收备案表》的备案意见中记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收讫,文件齐全,并加盖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一、工期是否存在延误及其责任承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关于工期是否延误。工期的正确认定涉及起始点即开工日期、结束点即竣工日期。正文公司主张以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准,金厦公司则主张以合同约定日为准。正文公司和金厦公司已经就开工日期在合同中作了明确、有效的约定,故应据此确定系争工程的开工日期,即以开工报告为准。此外,正文公司于2002年3月2日(亦为最早开工报告记载的日期)方取得系争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而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正文公司存有不当。正文公司上诉认为由于缺乏总工程开工报告、制桩开工报告,则应以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开工日期,不仅有悖合同约定,且其也承认开工报告是在工程符合双方都认可的开工条件等情况下才会出具,对于开工手续不够完备的问题,正文公司亦有一定责任,故对正文公司上述主张,难以采纳。金厦公司上诉认为工期应自最早开工报告日计至竣工日,遗漏了合同约定应计算于工期内的制桩期,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最早的开工报告确定的日期为始,以竣工日期为终并加上制桩期,据以认定工期尚属合理。由此,系争工程工期已达六百余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期,确实存在延误。其次,关于工期延误责任如何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往往存在诸多原因,并直接关涉合同双方责任的承担。由于系争工程工期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期,金厦公司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工期顺延的理由是认定其责任的重点所在。本案中,生效判决、审计意见以及正文公司之自认等均证实了系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分包配合等情况,对工期确有一定影响,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部分顺延。最后,关于违约金具体金额之确定。鉴于金厦公司对于工期延误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原审法院在参考最早开工报告日期确定工期违约金时,存在计取日期的笔误,即误将2002年3月2日计为3月21日,在判决中产生工期天数的矛盾,并对违约金金额的确定产生了影响,故对此予以纠正。综合系争工程工期延误的具体情况,对金厦公司应承担的工期违约金金额酌定为50万元。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及其责任承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2000年1月施行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同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备案的制度。以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核定合格、优良等级的制度就此发生重大变更。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随后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2001年7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1月施行。新标准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制度时期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以下简称旧标准),验收工程质量只区分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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