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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桥液化气站。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新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张桥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张桥液化气站)因与上海浦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11)7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沪高民二(商)抗字第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申诉人张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浦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1月3日,张桥液化气站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称,1992年8月20日,张桥液化气站和浦新公司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就双方开展投资合作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对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分红比例、亏损承担、合作期限及对外以浦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履行该协议期间,张桥液化气站按约投资,但因浦新公司控制了企业,并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未向张桥液化气站分红,承诺到期一并结算。1997年12月31日,张桥液化气站、浦新公司续签了《合作合资经营协议》,在续签协议时,浦新公司以公司资金被股东抽回为由,要求张桥液化气站将历年来应分配的利润和部队营地动迁款应得部分(第三者投资补偿款)留在企业以支持企业的发展,作为张桥液化气站的投资款。在履行该协议期间,因浦新公司控制了企业,其将自己的投资款全部抽走,公司的运作全靠张桥液化气站所投入的资金。张桥液化气站作为投资方却没有办法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经多次交涉无果。2007年底双方联营协议到期,在联营期间所经营的资金均为张桥液化气站的投资,故请求法院判令浦新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的50%比例分配利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0,000元(暂定)给张桥液化气站;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张桥液化气站于2009年9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张桥液化气站表示:浦新公司注册资本应为460,000元,其中,抽回410,000元,余50,000元,在所有划款中有200,000元明确为张桥液化气站投资款。据此,张桥液化气站出资200,000元占250,000元中的80%;浦新公司出资50,000元占250,000元中的20%,双方权利义务应按此比例划分。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资产,分配给张桥液化气站的比例为80%;分配给浦新公司的比例为20%。
  浦新公司辩称,张桥液化气站诉称与事实不符。浦新公司现在是股份制企业,张桥液化气站既不是浦新公司前身的出资人,也不是浦新公司目前的股东,现在以浦新公司股东的身份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张桥液化气站应当先对浦新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确认。浦新公司前身的出资人有抽回资金的情况,但不影响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桥液化气站所谓的出资200,000元到位日期为1992年11月27日,而浦新公司在1992年11月10日已经变更为浦新仓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000元,与张桥液化气站所谓的出资无关。双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情况是张桥液化气站欠浦新公司80余万元,即使审计报告最终确认浦新公司欠张桥液化气站40余万元,由于张桥液化气站不是浦新公司股东,双方也无联营项目,张桥液化气站也未参与浦新公司的经营,该款项也只能作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谈不上分配利润和财产的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桥液化气站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桥液化气站原名上海川沙张桥石油液化气供应站,于1992年11月5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金敬兴,主管部门为张桥工贸公司。1993年9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仍为金敬兴。1999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毅。2003年9月26日,张桥液化气站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金敬兴。2007年4月27日至今,张桥液化气站的法定代表人为孙华,目前的出资人为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浦新公司原名上海川沙新陆仓库,于1992年8月10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企业性质为集集联营,注册资本为460,000元,由张桥化工厂出资360,000元,占78.3%,陆行西金生产队出资100,000元,占21.7%,法定代表人为金敬兴。同年11月10日,上海川沙新陆仓库名称变更为上海浦新仓储公司,企业性质仍为集集联营,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000元,资金来源为上级单位拨款,法定代表人仍为金敬兴。2001年11月12日,上海浦新仓储公司变更为现名上海浦新仓储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000元,由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出资2,100,000元,占70%,上海金光实业公司出资900,000元,占30%,法定代表人为顾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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