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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6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某某。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申诉人管某某、严某某因与被申诉人上海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1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沪高民一(民)抗字第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诉人在再审过程中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盈姿
代理审判员 阴家华
代理审判员 沈嘉乐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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