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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初字第2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山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诉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规划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已撤销(2012)温瓯规纠字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人民陪审员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欣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新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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