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东二法行初字第12号(2)

本案中,被告东莞市XX局下属XX分局XX派出所在接到原告报警后,及时派人到原告反映被投毒的工厂展开调查,并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于2011年5月20日派民警送原告到东莞市XX医院检查,诊断证明原告除患有慢性浅表性胃窦炎外,并无其他异常。被告在2011年5月20日组织双方就此事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基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反映的违法事实存在,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东公行终字[2011]第000XX号《东莞市XX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此案的调查,并将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给原告,被告的上述处理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对其2011年5月17日的报警没有作出处理和给予明确答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珍

代理审判员 谭洁仪

人民陪审员 宋 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巍恒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