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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初字第21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徐某某。

被告温州市××××局,住所地温州市××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温州市××××局(以下简称“瓯海××××局”)公某某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受理后,于2012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瓯海××××局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瓯海××××局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温某某强戒决字(2012)第4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2012年2月17日,徐某某因吸毒在温州市××南白某街道南湖村河边的厕所外被公安某某查获。经提取徐某某的尿液,采用M0P的方式进行检测,徐某某的尿检呈阳性反应。经温州市戒毒中心认定,徐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已成瘾。据徐某某自述,2012年2月3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徐某某在温州市××南白某街道南湖村河边的厕所内多次以针筒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公安某某认定,徐某某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止)。

被告瓯海××××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徐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徐某某于2012年2月3日以来在瓯海区××街道南湖村河边的厕所内用针筒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检查笔录,证明在2012年2月17日上午10许,民警在南白某街道南湖村河边厕所外查获吸毒人员徐某某,发现徐某某双手臂上有数个针孔注射痕迹;3.现场照片,证明徐某某双手臂上有针孔注射痕迹;4.徐某某身份前科查询,证明徐某某身份及无前科;5.徐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徐某某身份;6.查获经过,证明2012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某白某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瓯海区××街道南湖村河边厕所外查获吸毒人员徐某某,并发现其手臂上有针孔痕迹;7.尿液提取笔录,证明2012年2月17日,南白某派出所民警对徐某某提取尿液两份;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徐某某尿液结果呈阳性;9.现场检测照片,证明现场检测情况;10.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徐某某为吸毒成瘾;11.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明2012年4月26日公安某某认定徐某某吸毒成瘾;12.尿液检测毒品资格证书,证明鲍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具备认定资格;13.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内容;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2年2月27日对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1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明2012年4月26日对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16.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明2012年4月26日对徐某某撤销温某某强戒决字(2012)第1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17.受案登记表;18.徐某某到案情况记录表;19.公某某政处罚告知笔录;20.公某某政处罚审批表;21.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明;22.拘留执行通知书及回执;23.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24.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25.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26.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上述17-26号证据,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27.被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某治安某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某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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