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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民二终字第26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琼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昌,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秋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日,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建昌因其诉被上诉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建昌的委托代理人王树军、朱秋亚,华闻传媒的委托代理人刘旭日、廖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华闻传媒于1991年9月13日注册登记成立,1997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证券代码000793,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2007年4月19日,华闻传媒在《证券时报》发布2006年年报、2007年一季报。
2008年10月31日,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向华闻传媒发出财驻琼监[2008] 132号文件《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一份,信息公开选项为不予公开,并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8]22号)要求,专员办于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对华闻传媒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一、检查结论:(一)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1995249.63元账务处理不当;2、职工福利费结余949539.98元账务处理不合规,相应减少当年利润。(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少计营业收入3022503元;2、少计利息收入44101.05元;3、计提坏帐准备800万元依据不充分;4、未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多列费用14903000元;5、记账原始凭证不合规;6、会计科目使用错误,造成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配比。(三)少缴税金313095.91元。二、处理决定:1、华闻传媒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合并资本公积金,同时调减合并留存收益11995249.63元;2、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报传媒)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949539.98元,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142431元;3、时报传媒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3022503元,并按营业收入3022503元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营业税及其166237.6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28439.8元;4、海南民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享公司)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44101.05元,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6615.16元;5、民享公司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800万元;6、华闻传媒公司本部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14903000元;7、华闻传媒公司本部作调整账务处理,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17710元;8、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补缴税金313095.91元,其中营业税及其附加181266.05元,带征所得税131829.86元;9、时报传媒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60270元;10、检查结论第(二)条第4、5、6款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以内部收款凭证入账、错用会计科目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十七、二十五条等规定;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三、五款规定,决定对华闻传媒公司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伯富处以4000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秀菊处以3000元的罚款。以上处理涉及调整2007年华闻传媒本年利润18541641.31元,应缴税金计1134799.54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365213.72元,企业所得税769585.82元),罚款37000元。接本处理决定后15日内请调整相关账务,将应缴国库的款项缴入国库。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29、30号规定对因利润、税收调整而影响会计列表有前期差错的,应在2008年度报表中作公开信息披露。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将执行上述决定情况书面反馈专员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专员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华闻传媒公司在收到上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调整了相关账务及补缴了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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