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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民二终字第26号(4)
三、关于被上诉人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行为与上诉人投资被上诉人股票上的投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若处罚的是被上诉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且该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与上诉人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则上诉人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所以该行为与上诉人投资被上诉人股票上的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如何计算上诉人损失的问题。
据中国证券市场行情显示,2007年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所有股票价格曾全线上扬,2007年10月,上证指数最高达6124.04点,深圳成指最高达19600.03点,其后开始下滑,到2008年10月,上证指数最低滑落到1664.93点,深圳成指亦曾滑落到5577.23点。华闻传媒同样水涨船高,2007年最高价为16.29元;水落船低,2008年最低价为2.60元。上诉人起诉状中称其在2007年4月19日以后、2009年3月3日以前买进华闻传媒股票 并于2009年3月3日后仍持有或卖出,因此造成损失。“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是股票市场的常识,大盘的急跌就是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上诉人投资被上诉人股票上的投资损失系由上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
综上,华闻传媒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行为虽然存在问题和错误,但这些问题和错误均不属于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与上诉人投资被上诉人股票上的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投资被上诉人股票上的投资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华闻传媒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元,由上诉人周建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立
审 判 员 刘振勇
审 判 员 王 娅
代理审判员 祁永杰
代理审判员 程 序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垂林
书 记 员 秦 晴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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