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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62号(3)

被诉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决定只是延长了涉案原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确定的拆迁期限,并不涉及其他许可内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关系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在作出被诉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决定时未组织听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理由,本院认为被诉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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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陈 信 根

代理审判员 孙 雪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袁 丹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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