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行终字第78号(2)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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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陆 玉 珍
代理审判员 孙 雪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俞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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