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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78号(2)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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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陆 玉 珍

代理审判员 孙 雪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俞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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