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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75号(4)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阎某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陈 信 根
审 判 员 陆 玉 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袁丹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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