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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57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俞 朝 凤

审 判 员 陆 玉 珍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俞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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