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8605号(2)
王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陈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科创新园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某由陈某招聘后在中科创新园公司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动,并在此期间因工作受伤,一审法院确认中科创新园公司与王某自2010年11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中科创新园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科创新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科创新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二○一二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王婉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