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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81号(2)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某小区2幢2303室房屋产权不清并存在争议是否正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某小区2幢2303室房屋是某大街28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时已提交了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33992号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产权调换协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等用以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上诉人仅凭温州市鹿城区公证处(2003)浙温鹿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就认为原某大街28号房屋产权不清并存在争议,并据此认定某小区2幢2303室房屋产权不清并存在争议,理由不能成立,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故原判认为被诉暂缓登记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原判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存
审 判 员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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