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72号(3)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某、邵某、陈甲、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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