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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70号(2)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某区社保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电镀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存
审 判 员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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