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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62号(2)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登记行为权属来源清楚,且并无实际影响蒋甲的合法权益,原判驳回蒋甲要求撤销被诉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蒋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蒋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 岳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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