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83号(2)
原判所列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二审庭审中,当事人围绕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1、上诉人对 《关于对韩某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是否有向其本人送达以及该文件是否实际执行等事实存在争议,该争议事实涉及2011年11月11日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被上诉人对其工龄计算以及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合法性问题,在本案中本院不作认定。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上诉人在2011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时,被上诉人已经对其工龄以及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作出行政确认。上诉人此后以信件形式申请被上诉人对其工龄以及视同缴费年限予以重新认定,该申请事项属于被上诉人已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已经处理的范围,实质上是对该行政确认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上诉人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信件后已经向其作出口头答复说明,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判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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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许 旭 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代理审判员 章 宝 晓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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