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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4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市某塑胶配件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存
审 判 员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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