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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21号(3)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卫生局对李某作出的温鹿卫医罚字[2010]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某卫生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 禾 舟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代理审判员 戴 文 波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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