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15号(2)
原判有关县城指挥部拆迁主体资格及应某涉案房屋情况与被诉裁决认定的一致。另查明,县城指挥部因与应某就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向原某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原某县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4月15日受理该申请,同年5月3日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果。同年5月19日原某县房产管理局作出被诉拆迁行政裁决,裁决书于5月20日送达应某。应某不服,于同年8月19日提起诉讼。
原判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根据本案证据,县城指挥部自2009年即已对涉案房屋进行面积测量及价格评估。2011年1月31日,应某对县城指挥部测量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且双方商定再次测量评估。据浙南公证处于同年4月20日出具的公证书,2011年2月21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测量和评估。该次测量评估系因双方商定并经公证,原某县房产管理局裁决采纳该次测量评估结果,对涉案房屋基本情况、补偿价格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应某存异议的无产权房屋,对其建造时间各方并无异议,被诉裁决认定亦无错误。但是,应某关于涉案房屋在法院宿舍建成后擅自另外搭建的部分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主张依据不足。被诉裁决认定涉案房屋无产权部分属违章建筑并无不当。二、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另据《浙江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路A区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A区建筑方案和拆迁实施细则,对65-8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安置111.36平方米的安置房。涉案房屋经认定合法产权部分建筑面积为74.36平方米。被诉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某县有关拆迁政策,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无明显不公之处,故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三、关于裁决程序。虽然应某称原某县房产管理局所送达文书均未收到,但据本案证据,应某在原某县房产管理局裁决过程中已获悉县城指挥部申请并参与调解,且于2011年5月20日收到裁决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已提起诉讼,故应某程序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其关于原某县房产管理局未依法送达裁决文书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拆迁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原某县房产管理局自2011年4月15日受理裁决申请,直至同年5月19日作出裁决,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显为不当。但是,鉴于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并未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属于行政程序中的瑕疵,尚不足以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但予以严肃指正。综上,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之处,依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维持原某县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永房裁[2011]9号《关于对应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
上诉人应某诉称:1、无产权房屋建设时间的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形成及其公示、送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与事实不符。原某县房产管理局依据上述鉴定、评估结果且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即作出被诉裁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上诉人已经在裁决过程中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原某县房产管理局没有按照规定提请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3、涉案无产权房屋已经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某县某镇某路北段A区一、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须知》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同合法产权房屋。且与上诉人相同情况的其他部分无产权房屋已获得安置。即使该房无合法用地手续,依据《某县县城拆迁地段无产权房屋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也可以优惠价格获得安置。更何况根据《某县某镇某路北段A区一、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须知》第十条的规定,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但上诉人的上述无产权房屋未获得任何的补偿或安置。请求改判撤销被诉裁决。
被上诉人某住建局辩称:1、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无产权房的建设时间为198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与应某本人及证人陈述没有矛盾。2、经过公证的测量报告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裁决的合法依据。3、被上诉人受理县城指挥部的申请后,于当日将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给应某,经调解不成,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作出被诉拆迁裁决,程序合法。4、涉案无产权房屋的建设未经土地、规划及房管部门的批准,属违章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补偿。况且,应某没有在“并列第一”时限内与县城指挥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故上述无产权房屋也不适用拆迁政策有关的优惠政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县城指挥部辩称:1、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出具、公示、告知结果等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应某一直仅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没有对房屋朝向修正系数等评估要素提出异议,无需提请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应某不能提供涉案无产权房屋经过土地、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审批的有效证明,且已经超过某路北段A区无产权房屋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被诉裁决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不予补偿并无不当。同时,涉案建筑物的容积率已经超过标准容积率,土地无需按照《某县某镇某路北段A区一、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须知》第十条的规定额外予以补偿。综上,被诉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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