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15号(3)
上诉人应某诉称:1、无产权房屋建设时间的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形成及其公示、送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与事实不符。原某县房产管理局依据上述鉴定、评估结果且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即作出被诉裁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上诉人已经在裁决过程中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原某县房产管理局没有按照规定提请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3、涉案无产权房屋已经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某县某镇某路北段A区一、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须知》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同合法产权房屋。且与上诉人相同情况的其他部分无产权房屋已获得安置。即使该房无合法用地手续,依据《某县县城拆迁地段无产权房屋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也可以优惠价格获得安置。更何况根据《某县某镇某路北段A区一、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须知》第十条的规定,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但上诉人的上述无产权房屋未获得任何的补偿或安置。请求改判撤销被诉裁决。
被上诉人某住建局辩称:1、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无产权房的建设时间为198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与应某本人及证人陈述没有矛盾。2、经过公证的测量报告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裁决的合法依据。3、被上诉人受理县城指挥部的申请后,于当日将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给应某,经调解不成,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作出被诉拆迁裁决,程序合法。4、涉案无产权房屋的建设未经土地、规划及房管部门的批准,属违章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补偿。况且,应某没有在“并列第一”时限内与县城指挥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故上述无产权房屋也不适用拆迁政策有关的优惠政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县城指挥部辩称:1、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出具、公示、告知结果等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应某一直仅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没有对房屋朝向修正系数等评估要素提出异议,无需提请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应某不能提供涉案无产权房屋经过土地、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审批的有效证明,且已经超过某路北段A区无产权房屋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被诉裁决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不予补偿并无不当。同时,涉案建筑物的容积率已经超过标准容积率,土地无需按照《某县某镇某路北段A区一、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须知》第十条的规定额外予以补偿。综上,被诉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