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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5号(4)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应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 岳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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