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15号(5)
综上,本院认为,原某县房产管理局受理县城指挥部的裁决申请后,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被诉裁决,且在裁决过程中没有审查评估机构产生是否合法、评估报告是否出具、评估结果是否公示,确属不当。原审判决维持错误。但被诉裁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并无实际影响应某的合法权益,且撤销被诉裁决将会影响涉案旧城改建项目的进度,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应某要求撤销被诉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应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 岳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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