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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审字第340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住所地浙江省××将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252701-7。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1]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胡某某缴纳罚款6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6000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1]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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