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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审字第33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温州市××将军××号,法定代表人:何晓武
诉讼代理人:陈坚义,联系电话:13867707316,机构代码:002527287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38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温州市瓯海区××上汇村××号
被执行人:陈*雪,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37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温州市瓯海区××上汇村××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娄某某征[2012]0901416号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海雪缴纳罚款9500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95000.00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瓯娄某某征[2012]0901416号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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