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终字第452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终字第452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28岁(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连镇镇任现龙庄村138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甲,女,33岁(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冯家峪镇西白莲峪村高庄子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乙,女,
29岁(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南窝铺村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核实有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一区某号,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杨某某、徐某乙,冒充收藏天下收藏品公司、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协会工作人员,拨打电话,销售圆明园十二生肖人身兽首纯金贵金属制品(经鉴定不含贵金属,铜及其它含量99.99%)、金钻珠宝龙转乾坤镶石镀金摆件(经鉴定不含贵金属,铜及其它含量99.99%,所镶宝石为仿宝石)、2008年奥运纪念钞、千禧龙年金箔纪念钞(经鉴定均为机制假人民币纪念钞)等收藏品,骗取陆宏章(男,80岁,北京市人)人民币共计115
0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诈骗人民币115 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徐某乙参与诈骗人民币43 000元。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在其带领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杨某某、徐某乙抓获。
现被告人徐某甲退赔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某乙退赔人民币10 300元在案。
上述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杨某某、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仲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工作说明,检验报告,交易查询单,笔记本复印件,收藏证书,鉴定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杨某某、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徐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徐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揭发检举线索,经查证,现未予证实。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徐某甲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酌情考虑。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徐某甲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部分退赔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甲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徐某乙从轻处罚并对徐某乙宣告缓刑。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座机电话三部、笔记本二十一本、电话单二百七十六张、“北京国际收藏协会贵宾卡”九百零八张、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没收。五、被告人徐某甲退赔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乙退赔款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发还被害人陆某某。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甲、杨某某、徐某乙违法所得财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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