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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终字第406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终字第406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某某,男,38岁(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1988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201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边某某,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11年3月2日3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钻窗进入永嘉公寓某号出租房,秘密窃取财物未果。后边某某又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欲强行与被惊醒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性关系,因张某甲反抗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工作说明,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11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钻窗进入该村某号的一间出租房,秘密窃取财物未果。后被告人边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惊醒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因张某乙反抗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工作说明,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2011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钻窗进入一出租房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三星牌NP-NC110-A07CN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2.53元。现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工作说明,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2011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某号,溜门入室,秘密窃取被害人姚某某宏基牌AS4743G-382G
32mnkk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5.01元。现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工作说明,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赃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五、2011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某号院,溜门进入普天公寓某室,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联想牌Y460A-IFI(T)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43元。现赃物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工作说明,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六、2011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中街,推门进入某饭馆对面的出租房,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欲劫取被害人何某、陆某某财物未果。后被告人边某某又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欲强行与何某、陆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工作说明,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手画的图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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