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终字第4068号(3)
本院认为,上诉人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边某某强奸妇女多人,持刀入户抢劫,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边某某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认定其所犯盗窃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抢劫行为、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从轻处罚。其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刑应与本次犯罪所判处的罚金刑并罚。一审法院根据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军
代理审判员 江 伟
代理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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