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行初字第6号(2)
被告XXX局辩称:本案所涉的蛟川街道办事处中官路中一村村民拆迁安置小区(三期)项目,位于蛟川街道中一村,金丰路东侧、东明路南侧、金锚北路西侧、中官路北侧,总用地面积约90 790平方米。第三人于2008年8月14日向被告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递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XXX局(2007)浙规(选)证0205096号选址意见书、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官村、中一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的镇土预字[2007]45号《关于新建中官路中一地块拆迁安置房(三期)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被告认为第三人申报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要求。被告根据《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8年8月18日依法核发了地字第(2008)浙规(地)证02050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在核发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具体程序要求及相关规范,依法给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xxxxx街道办事处陈述称:1.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于2008年8月核发地字第(2008)浙规(地)证02050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当月在XXX局镇海分局网站上公布,由于上述许可网上公示页面只保留一年故第三人无法举证。但第三人在申请核发上述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中,有编号为(2007)浙规(选)证0205096号的选址意见书,该意见书附件为用地范围图,这组材料也经过公示,公示时间为2008年8月之前。故原告最迟在2008年8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住宅被纳入建设规划范围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于2012年3月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2.被告作出的规划许可是合法的。被告系作出规划许可的有权机关,其作出规划许可决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许可程序上也完全合乎法律规定。3.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宅基地原本即位于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用地范围内,不存在所谓被告对规划用地面积进行违法变更的情况。原告对被告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产生了误读,对政府部门的用地审批权限和相关职责也存在认识错误。原告称其因拆迁而遭受损失也毫无事实根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规划许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几乎空白,不符合格式文本的要求,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第三人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认为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均系违法作出。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栏中有该项目建设单位第三人盖章,并在应由建设单位填写栏填有具体内容,可以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事实,原告就该证据提出的异议不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系有关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证据在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院对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未提出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2中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及宁波市2004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并非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2中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拆迁听证公告及镇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表系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后,有关部门作出的其他行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3中的红线图是由XXX局镇海分局于2004年作出,用于国土部门农用地转用报批所用,与本案无关;证据4为原告向XXX局镇海分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证据5及依据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未提出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及依据提出异议,认为其他证据及依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2至证据5并非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法规依据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批复的依据,并非被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上述依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XXX、XXX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村下赵47号的房屋被列入蛟川街道中官路中一村民拆迁安置小区项目拆迁范围。2008年8月14日,第三人xxxxx街道办事处持XXX局出具的建设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材料,向被告XXX局提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被告XXX局于2008年8月18日向第三人xxxxx街道办事处核发(2008)浙规(地)证02050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XXX、XXX不服,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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