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甬镇行初字第23号(2)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