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行初字第5号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甬镇行初字第5号
原告XXXXX。
被告XXXXX。
原告XXXXX不服被告XXXXXXXXX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甬榭管[2010]17号《关于同意依法收回大榭对外第二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和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所涉部分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2年2月16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委托代理人许春香,被告XXXXX委托代理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予以宣判。
2010年5月27日,被告XXXXX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作出甬榭管[2010]17号《关于同意依法收回大榭对外第二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和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所涉部分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内容如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关于收回大榭对外第二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和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配套工程项目所涉部分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同意依法收回项目所涉及的宁波XX等27家企业共20 630.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意提出的补偿方案。
被告XXXXX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文件榭经资(2009)7号《关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用以证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事实;2.榭经资(2010)11号《关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用以证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准的事实;3.榭经资(2010)13号《关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用以证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初步设计经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批同意的事实;4.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高架桥及市政配套工程施工的公告》,用以证明对市政配套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时间等进行公告的事实;5.宁波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用以证明该项目经过了环境影响评估并由大榭开发区环保局审批同意的事实;6.宁波市规划局出具的(2010)浙规选字第020600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以证明该项目选址经宁波市规划局审批确认的事实;7.宁波市规划局(2010)浙规字第0206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该项目取得了宁波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事实;8.宁波市规划局出具的(2010)浙规建字0206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该项目取得了宁波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9.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2010-027号、2010-02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以证明该项目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10.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文件甬榭土资(2010)5号《关于收回大榭对外第二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和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配套工程项目所涉部分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用以证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向大榭开发区管委会请示的事实;11.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甬榭管[2010]17号《关于同意依法收回大榭对外第二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和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所涉部分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用以证明被告依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请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12.宁波开发区诚慎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榭开发区规划占用红线放样测量技术报告》,用以证明规划占用红线情况经过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的事实;13.宁波开发区诚慎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X收回土地使用权现状测量技术报告》,用以证明收回面积经测量为253.54平方米的事实;14.宁波市慈溪新东方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新东方2010估字大榭第002号土地估价报告,用以证明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榭西片区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经过评估的事实;15.榭土资收(201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大榭对外第二公路通道工程项目和大榭第二大桥榭西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用以证明大榭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土地拟收回公告的事实;1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向XXXXX送达相关资料的事实;17.报纸刊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用以证明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在报刊上发布公告的事实;18.(2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用以证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XXXXX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的事实;19.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送达给原告的事实;20.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3)16号《关于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用以证明凡按照规定需要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批的事项均授权大榭管委会统一审批的事实;21.浙土资复决(201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经复议后维持的事实;22.(2011)甬仑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曾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北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事实;23.中信开发公司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企业分立协议,用以证明原告方获取该地块是从宁波韵升公司分立出来及土地转让情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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