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128号 (2)
审 判 长 阮志明
人民陪审员 吴景林
人民陪审员 潘 峰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敏慧
书 记 员 江 涛(兼)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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