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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067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06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伟,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欧某用手机打电话给一个叫“川冰”的男子(即被告人谭某伟),称要购买三百元钱的冰毒,双方约好在松岗鑫X旅馆X房间交易。当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伟携带一包毒品到达现场,之后将毒品贩给欧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谭某伟被公安机关伏击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重0.5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0.56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静
书 记 员 陈恒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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