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274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27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
被告人谢某艺,男。
被告人周某山,男。
辩护人唐某晖,北京市大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犯放火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及其辩护人唐某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1日晚22时,被告人谢某艺、周某山、任某等人为了报复,在加油站购买了41元的汽油,来到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万众城飞X溜冰场放火,烧毁铁皮、电线、水管等物品。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的行为均构成放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承认控罪,但辩称同伙有人说给车加油,在加油站不知道谁付钱,其把油桶提到溜冰场门口,谢某艺、周某山、“阿彪”与其均走进溜冰场,不知道谁点火,烧毁了门口的铁皮,中间没有同伙离开。其与周某山一起被抓,周某山给谢某艺打电话,还带保安去抓谢某艺。
被告人谢某艺承认控罪,但辩称“阿彪”和周某山提出报复,他们两个先去加油站加油,其和任某跟着去。任某提着油桶。同伙说要其去取41元钱,其便回烧烤档拿钱。后来,周某山他们回来说放火了。离开后,周某山一直给其打电话让其出来,后来周某山带保安到其宿舍将其抓获。
被告人周某山承认控罪,但辩称“阿彪”提议放火,四个人一起去加油。其提油桶到路边,任某提着到溜冰场。其在门外站着没进去,任某、谢某艺和“阿彪”进去,不一会就着火了。其被抓后,交代同伙有谢某艺,其给谢某艺打电话让他出来,还带保安到谢某艺宿舍将他抓获。
被告人周某山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山没有进入溜冰场放火,是从犯;周某山协助抓捕谢某艺,有立功表现;且周某山家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1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晚22时,被告人谢某艺、周某山、任某等人在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万众城飞X溜冰场与保安发生冲突。为了报复,谢某艺、周某山、任某、犯罪嫌疑人“阿彪”(具体名址不详,在逃)一起商量实施放火,并在附近加油站加了41元的汽油(未付款)。随后由任某提着汽油桶,四人来到飞X溜冰场实施放火,烧毁铁皮、电线、水管等物品。飞X溜冰场主管张某等人将被告人周某山和任某控制,周某山和任某打电话对谢某艺进行劝说,周某山带领公安机关到谢某艺的住处附近,谢某艺在家人陪同下找到张某一起返回溜冰场。被害人胡某群于2012年2月14日报案至油松派出所。同日,深圳市公安局油松派出所民警赶到溜冰场抓获谢某艺、周某山、任某。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3元。
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艺、周某山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相关款项已由家属支付,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属实,三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谢某艺、任某、周某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油桶和打火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协议书和谅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认为本案未对汽油进行鉴定,经查,三名被告人均承认在加油站用汽油桶加了油,描述汽油桶的特征为“青色,高50公分,宽30公分”,证人张某证实一个深绿的汽油桶是被告人放火后丢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汽油桶予以提取和扣押,三名被告人、被害人胡某群和证人张某均对该汽油桶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汽油桶就是案发时三名被告人用来装汽油的作案工具。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谢某艺辩称其没有去溜冰场,但任某和周某山均指证其进入溜冰场大门;被告人周某山辩称到了溜冰场门口没有进去,但任某证实周某山进了大门。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艺和周某山未实际进入溜冰场,不能认定为从犯。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周某山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谢某艺,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里“犯罪情节较轻”一项,因此,不宜适用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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