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274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27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

被告人谢某艺,男。

被告人周某山,男。

辩护人唐某晖,北京市大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犯放火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及其辩护人唐某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1日晚22时,被告人谢某艺、周某山、任某等人为了报复,在加油站购买了41元的汽油,来到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万众城飞X溜冰场放火,烧毁铁皮、电线、水管等物品。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谢某艺、周某山的行为均构成放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承认控罪,但辩称同伙有人说给车加油,在加油站不知道谁付钱,其把油桶提到溜冰场门口,谢某艺、周某山、“阿彪”与其均走进溜冰场,不知道谁点火,烧毁了门口的铁皮,中间没有同伙离开。其与周某山一起被抓,周某山给谢某艺打电话,还带保安去抓谢某艺。

被告人谢某艺承认控罪,但辩称“阿彪”和周某山提出报复,他们两个先去加油站加油,其和任某跟着去。任某提着油桶。同伙说要其去取41元钱,其便回烧烤档拿钱。后来,周某山他们回来说放火了。离开后,周某山一直给其打电话让其出来,后来周某山带保安到其宿舍将其抓获。

被告人周某山承认控罪,但辩称“阿彪”提议放火,四个人一起去加油。其提油桶到路边,任某提着到溜冰场。其在门外站着没进去,任某、谢某艺和“阿彪”进去,不一会就着火了。其被抓后,交代同伙有谢某艺,其给谢某艺打电话让他出来,还带保安到谢某艺宿舍将他抓获。

被告人周某山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山没有进入溜冰场放火,是从犯;周某山协助抓捕谢某艺,有立功表现;且周某山家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1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