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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电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电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XX电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电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085元,减半收取4042.5元,由上诉人XX电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404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陈金升
审 判 员 许媛源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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