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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2049号(3)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五元,由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五十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巍
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
代理审判员 王 晴
二○一二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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