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11939号(2)
600元,因此,李某与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魏某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另外,李某与耿景荣的借贷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裁判一致性问题。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妥。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肖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二○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刘方玲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