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9337号(3)
贾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更改受理时间错误,一审实际受理时间早于判决书上记载的时间;贾某某一审递交的证据材料一审中没有全部质证。二、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贾某某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在《还款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附件》上签的字,因此两份协议是无效的,贾某某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还款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附件》是一个整体,附件中约定:“如乙方和丙方不能在2011年10月25日前将乙方所欠甲方借款还清,则此协议失效”,由于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出现,此协议已经失效。三、一审判决错误。贾某某是受到张某、谢某某的威胁恐吓违心地在《还款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附件》签的字。2011年10月24日谢某某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对贾某某提交的情况说明未予质证。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贾某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诉讼费用由张某、谢某某承担。
贾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
1、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发给贾某某的审查材料通知书。
2、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签发的传票。
3、一审法院2011年11月29日签收的贾某某提交的证据目录。
上述三份证据用以证明:1、本案立案时间与判决书记载不一致,一审法院错误更改受理时间。2、贾某某递交的证据材料一审庭审中没有全部经过庭审质证。
张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贾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贾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的受理时间问题。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前有庭前调解,因庭前无法调解才正式立案。二、贾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审中已经经过质证。三、贾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威胁其承担还款责任。四、《还款协议书附件》属于从合同,贾某某签字应承担担保责任。五、关于西单派出所的事情,一审法院也进行了调查,西单派出所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没有刑事立案,这也可以说明张某没有对贾某某进行过威胁。六、关于贾某某做的谈话笔录要求谢某某签字的事情,该笔录不是在派出所接待室,而是在派出所门口所写。七、张某带其姐、姐夫来京找贾某某要钱,不属于威胁。八、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谢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贾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但是谢某某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逾期利息部分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按照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相关利息,故谢某某不应支付利息。
谢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申请日期是2011年4月21日的《新人FNA方案首月责任津贴发放申请表》,内容:2011年4月21日贾某某成为谢某某的组员,获得新人津贴。证明谢某某与贾某某工作关系密切,谢某某在工作上给予贾某某很多帮助。
经本院庭审质证,张某、谢某某对上诉人贾某某提交的三份关于一审法院的材料,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对此本院确认上述三份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提交的《新人FNA方案首月责任津贴发放申请表》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该证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三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谢某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由其本人书写的欠条,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2011年10月23日,张某、谢某某、贾某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附件》,再次明确了张某与谢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贾某某上诉称“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更改受理时间错误,一审实际受理时间早于判决书上记载的时间;贾某某一审递交的证据材料一审中没有全部质证”一节,本院对此查阅了一审法院卷宗,卷宗材料反映:2012年11月8日一审法院收到张某的起诉材料后,以(2012)石审前字第4487号进行审前工作,于11月16日向贾某某送达了应诉材料,11月29日与贾某某进行了谈话,后本案于12月27日正式立案,并于2012年2月14日、4月25日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三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据此可以认定,贾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贾某某二审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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