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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濠法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峰。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峰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峰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0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峰与同案人庄天豪在汕头市濠江区红桥路89号附近无故与途经该处的陈某龙发生口角,后两人对陈某龙进行殴打,致陈某龙受伤。期间,陈某龙用电话将此事告知其兄陈某明,陈某明赶到该处时便先后持铅水管等器械与手持砖头、刀具等器械的被告人吴某峰、同案人庄天豪发生互殴,后陈某明被殴打致伤。
2、201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峰等人窜至汕头市濠江区达濠青蓝南凤一巷某号蔡某家里,无故对蔡某之子邱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家的电脑、桌椅等物品砸坏。
3、201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峰与同案人陈佳森在汕头市濠江区西园附近一烧烤摊处无故殴打佘某。经法医鉴定,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2年5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峰与同案人陈业炀、苏章国、陈宝峰四人在汕头市濠江区社保局附近无故殴打陈某昌并砸坏其驾驶的摩托车。
5、2012年6月2日凌晨,同案人苏章国、陈宝峰、陈业炀(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汕头市濠江区濠城内东城门附近无故与途经该处的姚某生、邱某明、李某伟发生口角,期间,同案人陈宝峰通过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吴某峰。被告人吴某峰赶到该处后唆使同案人苏章国、陈宝峰等人共同殴打姚某生、邱某明、李某伟。经法医鉴定,姚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1-3宗,分别于2009年9月22日、2010年7月14日、2010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峰和被害方均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达濠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
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峰与同案人徐奇平、黄邦贤、“梅相坤”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濠江区宜爽茶坊消费时,因琐事与同案人陈松才、陈葵荣、陈育都、陈热军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被人劝开,继而双方在宜爽茶坊门口发生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双方先使用拳脚进行相互对打,接着被告人吴某峰先从宜爽茶坊门口拿了一张椅子砸打同案人陈葵荣,尔后,同案人陈松才从宜爽茶坊附近的一间士多店中拿了两瓶啤酒并将啤酒瓶敲破,后手持已被敲破的啤酒瓶冲向被告人吴某峰、同案人黄邦贤等人,被告人吴某峰见状拿起宜爽茶坊门口的铁门框向同案人陈松才砸去,接着与同案人“梅相坤”、黄邦贤对同案人陈松才进行殴打,期间,同案人陈松才使用已被敲破的啤酒瓶朝被告人吴某峰、同案人“梅相坤”、黄邦贤等人的身上乱刺。经法医鉴定,吴某峰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黄邦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葵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育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治安调解协议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汕公濠鉴(法活)字(2012)127号、汕公濠刑技法活鉴字(2011)114号、汕公濠刑技法活鉴字(2010)086号、汕公濠刑技法活鉴字(2011)117号、汕公濠刑技法活鉴字(2011)118号、汕公濠刑技法活鉴字(2011)115号、汕公濠刑技法活鉴字(2011)130号鉴定书七份;证人黄某松、吴某云、郑某辉、林某如、余某濠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龙、陈某明、邱某、蔡某、佘某、陈某昌、姚某生、邱某明的陈述;同案人庄天豪、黄邦贤、陈葵荣、徐奇平、陈松才、“梅相坤”、陈育都及被告人吴某峰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峰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且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峰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峰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峰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中的第1-3宗,被告人吴某峰和被害方均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人吴某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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