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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濠法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宾,男。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和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宾因怀疑以前被许某来之弟许某序夺去工程项目而怀恨在心,纠集指使黄灿和(另案处理)召集徐发金(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分别驾驶二辆汽车(粤BMG739白色现代牌吉普车及粤DD2285银色现代牌小轿车)开至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三寮村新丰街23号许某来家,持电棍、棍棒等器械无故将许某来家的拉闸门砸坏并砸坏其家中的电视机、家具等物品,许某来、许某忠兄弟二人出来阻止,被告人朱某宾即指使黄灿和、徐发金等人持上述凶器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来面部创口、左眼球损伤符合钝性致伤物所致达到轻伤以上标准;被害人许某忠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15元。
另查,2012年8月30日,被害人许某来出具谅解书,提出双方是亲戚关系,被告人朱某宾的家属多次赔礼道歉,且双方已达成协议,表示谅解被告人朱某宾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来、许某忠的陈述及辨认;证人许某序、陈某霞、许文某通、曾某英、黄某兰、许某娟、许丽某、黄某锋、许某锋、朱某耀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人为损坏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公濠鉴(活)字(2012)020号《检验意见书》、汕公濠鉴(活)字【2012】020号的补充说明、汕公濠鉴(活)字(2012)021号《鉴定书》;户籍材料,证实材料、谅解书及被告人朱某宾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宾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宾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宾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许某来的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礼彬
审 判 员 章俊杰
代理审判员 陈翠屏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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