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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濠法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宏,男。
辩护人陈国翔、林奕周,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宏及其辩护人陈国翔、林奕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12月24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朱某宏与朱某庆(已处劳教三年)、朱某耀、朱某辉及朱某明五人在东湖娘屿海滩因故与严某英、严某贵及严某炎三兄弟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朱某庆、朱某耀、朱某辉及朱某明各持一把带镰刀的铅水管,朱某宏持一把尖嘴铅水管,由朱某宏、朱某庆两人追打严某炎、严某贵等人,追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宏用尖嘴铅水管刺伤严某炎的右臀部和右肘关节,并刺伤张某波的左臀部及右小臂。经原达濠区公安分局法医验伤鉴定,严某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严某贵、张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严某炎、严某贵、张某波的陈述,证人林某标、林某顺、林某臣、林某濠、李某平等人证言,同案人朱某庆、朱某耀、朱某明、朱某辉的供述,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朱某宏的户籍材料,鉴定书,被告人朱某宏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宏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宏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宏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持尖嘴铅水管刺伤严某炎和张庆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是严某炎、严某英和严某贵三兄弟先持械追打他的,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庭后被告人朱某宏向本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伏法。被告人朱某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朱某宏是在其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伤害被害人严某炎的,其性质属于防卫过当;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严某炎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严某炎的谅解;被害人严某炎在本案发生的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朱某宏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宏与朱某庆(已处劳教三年)兄弟二人在原汕头市达濠区东湖娘屿海滩因严某英的渔网被割破一事与被害人严某炎、严某贵、严某英兄弟三人发生争执。同日中午12时多,被害人严某炎、严某贵、严某英兄弟三人又与朱某耀、朱某辉、朱某明及被告人朱某宏、朱某庆兄弟因鳗鱼网位转让问题在东湖娘屿海滩引发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双方各持凶器,严某英持一把菜刀、严某贵持一支竹竿、被害人严某炎持一把锄头,朱某耀、朱某辉、朱某明及朱某庆各持一支约1.5米长带镰刀的铅水管,被告人朱某宏持一把约1.5米的尖嘴铅水管。被告人朱某宏及朱某庆两人追打被害人严某炎及严某贵等人,追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宏用尖嘴铅水管刺伤被害人严某炎的右臀部和右肘关节,并刺伤张某波的左臀部及右小臂。经原汕头市达濠区公安分局法医验伤鉴定,被害人严某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严某贵、张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宏一直在逃,后于2011年11月14日向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广澳派出所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宏自愿赔偿被害人严某炎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严某炎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朱某宏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宏在庭审之后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伏法。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发生、破获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害人在被伤害后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的事实、被告人朱某宏投案及其身份情况的事实。
2.同案人朱某庆、朱某耀、朱某明、朱某辉的供述,证实1996年12月24日中午12时,在东湖东湖娘屿海滩朱某庆、朱某宏、朱某耀、朱某明和朱某辉因与严某炎、严某贵、严某英发生纠纷而引发双方打斗,双方各持凶器。严某英持一把菜刀、严某炎持一把锄头、严某贵持一支竹竿,朱某庆、朱某耀、朱某明和朱某辉各自持一支约1.5米长带镰刀的铅水管,被告人朱某宏持一支约1.5米长的尖铅水管。朱某宏手拿一支约1.5米长的铅水管冲上前去跟严某炎、严某贵兄弟打架,冲到半路就先刺了一名葛州人张某波的臀部一下,然后朱某宏再返回与朱某庆一起追打严某炎和严某贵,严某炎的左臀部被朱某宏刺了一下,严某炎被刺中臀部后流了很多血。
3.证人林某标、林某顺、林某臣、林某濠、李某平的证言,证实1996年12月24日中午12时,在东湖娘屿海滩朱某庆、朱某宏、朱某耀、朱某明和朱某辉与严某炎、严某贵、严某英发生打斗,双方各持凶器。严某英持一把菜刀、严某炎持一把锄头、严某贵持一支竹竿,朱某庆、朱某耀、朱某明和朱某辉各持一支铅水管,朱某宏持一支削尖的铅水管头。朱某宏用铅水管刺了张某波的臀部一下,刺了严某贵左胁部一下,再刺了严某炎的右臀部一下和右臂二下,严某炎被刺之后鲜血直流并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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