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濠法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女。
被告人黄某,男。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章某以营利为目的,携带现金人民币3万多元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南滨路天坛公园旁石林处一平房,与一姓夏的男子(另案处理)以赌“板九”的赌博方式合作做庄,聚众27人进行赌博,现场缴获赌资总计人民币247910元。
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黄进文(另案处理)雇佣下,自2011年4月至同年10月,在黄进文开设于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南滨路天坛公园旁石林处一平房内的赌场从事看守入口,巡逻望风等工作,并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麻将天九牌;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证人陆某娜、张某娟、林某珊、郑某逢的证言及辨认;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章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供赌客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章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进行量刑;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章某、黄某均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礼彬
审 判 员 章俊杰
代理审判员 陈翠屏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