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5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深圳深某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峰,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茹,女,住所地(略)。
原告深圳深某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小玲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某、张某峰及被告廖某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0年2月10日起,先后向原告借款5笔,共计人民币23190.08元。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归还上述款项,被告收到《催款函》后,无理由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190.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被告没有跟原告借钱,也不知道这个公司,涉案款项均是深圳市大某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桐公司)的出纳亲自发给被告的,被告此前不知道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之前大某桐公司的总经理。借款审批单上已经写明是工资,如果是借款,不可能借款单上的数额与被告的工资数额是一样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确认借原告人民币11595.04元。2010年3月19日、5月11日、6月9日、6月24日,被告分别在四张《借款审批单》的“借款人”处签名,每张借款单上的金额为2898.76元,“借款事由”处写明为工资,大某桐公司出纳刘某年在除2010年6月9日外的借款审批单下方“出纳”处签名,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民在“审批意见”处签署同意并签名,陈某民曾于2008年4月起全面主持大某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被告系大某桐公司的员工,上述四张借款审批单上的金额是被告在大某桐公司的月工资额,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单》、被告提交的《大某桐公司员工工资发放表》、《关于陈某民全面主持大某桐公司工作的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595.04元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审批单》上所涉款项,因该款属被告在大某桐公司的工资款,并由大某某桐公司出纳刘某年发放,审批单上也明确写明是工资,在审批意见栏签名的陈某民亦曾全面主持大某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因此,作为大某桐公司员工的被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审批单上所涉款项即是自己应得的工资款而非其向他人所借款项,原告仅以此审批单主张双方另有借贷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本院采信被告的说法,认定《借款审批单》中所涉款项为其应得的工资款而非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审批单上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某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深某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1595.04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深某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9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缴,本院退还原告人民币190元,被告廖某茹应将其负担之部分与上述判决的款项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小玲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海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