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6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6号
原告品新某某 (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略)。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兴,男,回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龙山县(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霞,广东深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品新某某 (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亚楠独任审理,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锐、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1年9月份工资差额59.5元及2011年10月份工资1620元;2、原告不予补缴被告2011年8月份至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8月9日入职原告处。双方于2011年8月9日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岗位为作业员,每月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与加班制薪资之和,每月10日至20日发放工资。双方还约定,原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原告对被告的周末加班时间以补休的方法予以冲抵。
被告每小时工资为人民币7.58元。被告领取的2011年9月份工资为人民币1456.5元。被告未领取2011年10月份工资。
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交手续。被告2011年9月20日20:30时至21日5:30时、9月26日20:30时至27日5:30时经原告批准请事假。2011年10月7日,被告下班未打卡。
被告仲裁请求如下:1、因原告未足额支付工资,被告要求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2、要求原告支付委托代理人马代付于2011年9月27日后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6500元;3、要求原告提供2011年7-9月份的考勤记录;4、要求原告支付2011年8-10月份工资7000元;5、要求原告补缴2011年8-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二、原告支付被告9月份工资差额59.5元和2011年10月1日至19日的工资1620元;二、双方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补缴被告2011年8月份至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交险种、标准和金额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原告承担用人单位应补缴部分,被告承担个人应补缴部分;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被告的周末加班时间以补休的方法予以冲抵,没有违反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是对于已补休的休息日中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本院将其视为被告休息日加班时间。
关于2011年9月份工资的争议。根据双方确认的2011年9月份《考勤表》,被告正常工作时间为144个小时,平时加班时间为22个小时,9月4日、9月10日和9月11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应视为休息日加班9个小时(3+3+3=9),9月12日为法定节假日,按8小时计算带薪工资。经核算,被告应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1152.16元[(144+8)×7.58=1152.16];平时加班工资为人民币250.14元(22×7.58×150%=250.14);休息日加班工资为人民币136.44(9×7.58×200%=136.44)。原告已支付1456.5元,还应向被告支付人民币82.24元(1152.16+250.14+136.44-1456.5=82.24)。但是被告对于劳动仲裁裁决9月份工资差额为59.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2011年10月份工资的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2011年10月份《考勤表》遗漏10月20日的出勤记录,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只对2011年10月1日至19日的工资予以处理,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于《考勤表》记载的2011年10月1日至19日的被告考勤情况予以确认。2011年10月7日,被告下班未打卡,本院酌定被告当时工作8小时。
根据《考勤表》记载的2011年10月1日至19日的被告考勤情况,被告正常工作时间为88个小时(11×8=88),平时加班时间为23个小时,10月5日和10月15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为3小时,应视为休息日加班3个小时(0.5+2.5=3),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按24小时计算带薪工资。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19日的工资人民币1155.95元[(88+23×150%+3×200%+24)×7.58=11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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