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24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青,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凡,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某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青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青及其辩护人刘某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段某青系深圳市盐田区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对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码头内的拖车进行维修。2012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青去到码头B号“麻鹰场”(堆箱区),用铁剪盗剪了编号为SUDU617864(2)的空置冷柜的电缆(长25米)。得手后,被告人段某青将电缆线内的铜线取出,并藏置在住处内。2月8日14时许,段某青以上述方式在码头B号“麻鹰场”再次盗剪了编号为YMLU529302(9)及YMLU539183(2)空置冷柜的电缆共两条(每条长25米),得手后,段某青将其中的一条电缆留置在案发现场,将另外一条电缆的铜线取出,并与6日盗得的电缆一同卖至盐田区盐田街道小布村的一个废品收费站,得款人民币264元。次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青再次前往上述地点预谋盗剪电缆时,被执勤的保安员发现并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证实,涉案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125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青的家属已代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盐田某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被害单位表示对段某青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青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处警经过,收购单据,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身份信息,关于YICT4个雪箱电缆线及插头报价,维修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收款收据,证人杨某成、周某华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杨某根的陈述,被告人段某青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段某青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第一次和第二次盗窃是被告人坦白交代的情节,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以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数额计算,应该按照被害单位出具的实际损失说明计算。3、段某青第三次盗窃并未得逞,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青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段某青的辩护人认为段某青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段某青在归案后交代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青的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段某青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赃物已全部缴回,鉴定机构根据缴回的时间作为鉴证基准日,采用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价格是合法、合理的,应予以采信。被告人段某青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盗财物全部追回,且被告人段某青第三次盗窃并未盗得财物,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青的家属已代段某青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段某青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段某青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青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全 浙 宾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怡(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