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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2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心,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蔚,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英,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华,。因嫌疑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1日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3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查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心及其辩护人李某蔚、被告人袁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7年4月中上旬,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与钱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先后入职深圳某某钻安珠宝首饰来料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某工厂)微镶部。因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与钱某认为公司工资待遇较差,便预谋侵占公司的财物。三人约定由罗某心集中各人负责加工的贵重金属及珠宝材料,统一放置于一个首饰的专用包装袋,通过厂内十楼的卫生间将包装袋扔至楼下,袁某华负责在楼下接应,钱某负责看风。2007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与钱某按照事前的约定将某某工厂的110件K金镶嵌首饰盗走。得手后,三人一同返回宿舍分赃。2007年11月5日,被告人罗某心与钱某将分得的共计84件K金镶嵌首饰退还给某某工厂。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心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减少被害单位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心对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称:2012年春节期间,其在朱某清的劝导下,已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2月11日,其在回深圳投案自首的途中,在深圳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故其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罗某心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2、罗某心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华对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中上旬,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与钱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先后入职某某工厂微镶部。因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与钱某认为公司工资待遇较差,便预谋侵占公司的财物。三人约定由罗某心集中各人负责加工的贵重金属及珠宝材料,统一放置于一个首饰的专用包装袋,通过厂内十楼的卫生间将包装袋扔至楼下,袁某华负责在楼下接应,钱某负责看风。2007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与钱某按照事前的约定将某某工厂的110件K金镶嵌首饰盗走。得手后,三人一同返回宿舍分赃。2007年11月5日,被告人罗某心与钱某将分得的84件K金镶嵌首饰退还给某某工厂。
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的K金镶嵌首饰中含有14K黄金277.14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5326元;含有18K黄金13.51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931元。
另查明,2011年9月5日,被告人袁某华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罗某心在老乡朱某清的劝导下,已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2月11日,其在回深圳投案自首的途中,在深圳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报案的经过。
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归案的经过。
3、证明材料及发货单,证明涉案首饰的数量、重量。被告人罗某心、钱某已于2007年11月5日将各自分得的赃物退还给被害单位。
4、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5、入职申请表,证明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入职的情况。
6、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的基本情况。
7、被害单位代表曾某的陈述,证明被害单位发现单位财产被非法占有以及报案的经过。
8、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
9、证人朱某清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罗某心系老乡关系。春节期间,因为罗某心之前因此事被抓获了几次,但都没有结果,其便劝导罗某心再次来深圳处理此事。此次罗某心前来深圳的目的是为了自首。后来罗某心在到达深圳的火车站时,被民警抓获。
10、被告人罗某心、袁某华的供述,证明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11、深价鉴字[2008]20141、2014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深价鉴[2011]2084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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