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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1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男。
诉讼代理人李某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妻子。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娟,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听说弟弟杨某被人欺负,遂意图教训对方。当晚10时30分许,杨某在其姐夫岑某义的指认下,持钢管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山道黄必围路段处殴打被害人杜某,致杜某头部、背部、腿部等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轻伤,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1504.51元、误工费人民币5640元、护理费人民币204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7341.5元(暂定,以法院依法确定的为准),鉴定费人民币1800.9元。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提交了相关病案资料,收入证明、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分类汇总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认罪,对事实基本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听说弟弟杨某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欺负,遂意图教训杜某。当晚10时30分许,杨某持钢管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山道黄必围路段处殴打被害人杜某,致杜某头部、背部、腿部等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杜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于2006年3月4日至7日在盐田区盐港医院住院3天;于2006年3月7日至3月31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4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于2008年1月2日至1月9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7天,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营养。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1504.51元。
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所受伤害系因钝器作用所致,构成人体损伤标准八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立案的经过。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3、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杨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4、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共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21504.51元。
5、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明书,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住院治疗的相关情况。
6、鉴定费用发票及影像检查发票,证明鉴定所需费用共计人民币1730.9元。
7、安达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杜某因2006年3月6日被人打伤后,因无法正常上班而离职,在职期间平均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
(二)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杨某的弟弟杨某将其身份证弄丢了,其补办身份证花了400元,于是找杨某要了400元。2006年3月4日22时40分左右,其下班后经过北山大道裕民大厦附近的天桥下时,被杨某和另外两名男子拦住。杨某用钢管打了其小腿两下,另外还有两名男子用锤子打其。其头部、后背、小腿都被打伤。其辨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用钢管殴打其的男子。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系被告人杨某的弟弟)的证言,证明因为其弄丢了杜某的身份证,杜某向其要了400元,其把这件事告诉了其姐姐和姐夫。后来听说其哥哥杨某带了两个人打了杜某。
2、证人岑某义(系被告人杨某的姐夫)的证言,证明2006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给其,询问杨某被杜某要走400元钱的事。其就将杨某将杜某身份证弄丢,然后杜某找杨某要钱的情况告诉杨某。杨某当时就说过两天要来盐田将钱要回来,并向其询问杜某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其在电话中说了杜某下班所走的时间和路线。其事后听杜某说被杨某打了。
(四)鉴定文书
1、深公盐刑技法伤报字(2006)第85号法医验伤报告书,证明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2、粤国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所受伤害系因钝器作用所致,构成人体损伤标准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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