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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0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兴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东,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华,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兴某、罗某东和罗某华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达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兴某、罗某东和罗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三名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1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华和罗兴某携带撬门工具窜至深圳市盐田区社排村6号402房实施盗窃。罗某华在楼梯口负责望风,罗兴某用工具撬门入户,盗走被害人蔡某初的明基牌台式电脑一台。
2、2011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罗兴某、罗某华和罗某东窜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坜背65号506房,撬门入室后盗得被害人叶某辉的DELL牌14寸笔记本电脑一台。逃离现场后,罗兴某将电脑包里装着的叶某辉的毕业证书等证件扔掉,并将电脑卖掉,得款人民币6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475元。
3、2011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华、罗某东窜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老塘32号实施盗窃。罗某华负责望风,罗某东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宾的台式组装电脑的主机一台、显示器一部、读书郎牌学习机一台及几部旧手机。后二人在龙岗区横岗街道路边将电脑卖掉,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4、2011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华和罗某东窜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坜背66号404房实施盗窃。二人撬门入屋后,正在盗窃被害人刘某芝的财物时,被邻居发现,二人立即逃离现场。
5、2011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东、罗兴某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32 -1号201房撬门入室后,盗得被害人阳某寒康佳翻盖手机一部、人民币90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兴某、罗某东和罗某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兴某表示认罪,但是其辩称在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中负责望风。
被告人罗某东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罗某华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一、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罗某华和罗兴某携带撬门工具到深圳市盐田区社排村6号402房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蔡某初的明基牌台式电脑一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4月18日18时45分,被害人蔡某初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蔡某初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18日18时40分左右,其回到位于盐田区社排6号402的家中,发现家门被撬开,家中被盗,丢失一台明基液晶电脑显示屏和一台电脑主机。
3、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罗兴某和罗某华的基本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1年7月6日及7月13日,将被告人罗兴某、罗某华抓获的情况。
5、前科资料,证明罗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罗某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6、被告人罗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4月18日,其伙同罗某华到盐田区社排的一所住户家偷了一台台式电脑。当时是罗某华撬门进去偷的,后来罗某华把电脑卖了,说是卖了人民币800元,给了其人民币400元。
7、被告人罗某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4月18日,其与罗兴某一起到盐田区社排的一所住户家偷了一些东西。是罗兴某撬门进去偷的,其望风,不知道偷了些什么东西。后来罗兴某把偷来的东西卖了,分给其人民币300元。
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基本情况。
9、监控录像光盘,证明罗兴某、罗某华案发当时在案发现场出现的情况。
关于被告人罗兴某辩称其在此次盗窃中望风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兴某供称其望风,罗某华撬门偷东西。被告人罗某华则供称罗兴某撬门偷东西,其负责望风。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谁负责望风,因而,被告人罗兴某的辩解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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